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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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年08月17日)
第 13 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