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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 99年08月17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
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
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
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