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年09月01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