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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年09月01日)
第 11 條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