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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99年09月01日)
第 7 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