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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 112年11月07日)
第 12 條
管理機構執行長、主任不得聘(僱)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同一單位亦不得聘(僱)用。

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僱)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