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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 112年11月07日)
第 15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