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 112年11月07日)
第 15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