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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聘僱及解聘僱 ( 112年11月07日)
第 16 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僱用,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離職,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