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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2 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管理機構人員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派兼者,其人事管理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