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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4 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十七個薪級,以第十七級為最高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