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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11月07日)
第 41 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
六、其他經本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