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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11月07日)
第 44 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