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11月07日)
第 45 條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達六十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