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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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11月07日)
第 47 條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