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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 112年11月07日)
第 53 條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