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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退職撫卹 ( 112年11月07日)
第 58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