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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退職撫卹 ( 112年11月07日)
第 65 條
聘用、約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