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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退職撫卹 ( 112年11月07日)
第 66 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前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均由本部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