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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一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7日)
第 67 條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