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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新進人員甄選 ( 112年11月07日)
第 7 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僱)用人員,應公開甄選。

第 8 條
管理機構之職缺,依內陞及外補兼顧原則,採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辦理甄選。

第 9 條
新進聘(僱)用人員甄選方式,以筆試及口試辦理;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第 10 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部或其所屬機關籌組甄選會或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管理機構新進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之甄選,由區管理處、環保中心或權責單位籌組甄選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