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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訓練進修 ( 112年11月07日)
第 27 條
本部或其所屬機關依產業園區發展情形及管理機構工作計畫,按年訂定人員訓練計畫,並區分為新進人員訓練、在職人員訓練、第二專長訓練及主管人員訓練。

第 28 條
聘(僱)用人員在兼顧工作原則下,可至專科以上學校進修,並得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甄選參加公費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