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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二 節 標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11 條
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售資格及條件。
五、標售程序。
六、價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