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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二 節 標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12 條
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