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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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