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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17 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