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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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