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19 條
申請承租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於租賃契約簽訂後,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第一項之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