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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20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