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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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三 節 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21 條
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