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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四 節 標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