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四 節 標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26 條
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租資格及條件。
五、標租程序。
六、租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