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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四 節 標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

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