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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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五 節 短期出租
( 111年09月01日)
第 32 條
前條承租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擬承租之所有月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
前項租金按簽訂租賃契約當月審定價格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擔保金以相當於三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並扣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後,始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