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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六 節 逕行處理、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處理方式 ( 111年09月01日)
第 34 條
主管機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產業用地者,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