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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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第 六 節 逕行處理、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處理方式
( 111年09月01日)
第 35 條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