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一 節 配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37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