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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一 節 配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38 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