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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一 節 配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39 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受配社區用地權利價值,以其被徵收土地及房屋權利價值總和計算。

前項土地權利價值,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補償費為準;房屋權利價值,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為準。

前項補償費不包含救濟金、獎勵金、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