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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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用地 第 一 節 配售
( 111年09月01日)
第 41 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