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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9年01月30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一項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機關,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