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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109年01月30日)
第 4 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