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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107年09月18日)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