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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107年09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氧化性液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