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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 99年10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