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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 99年10月19日)
第 5 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