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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之執行 ( 104年08月13日)
第 17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