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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三 節 港區安全 ( 104年08月13日)
第 34 條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發現有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