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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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三 節 港區安全
( 104年08月13日)
第 35 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其他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