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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三 節 港區安全 ( 104年08月13日)
第 38 條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