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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之執行 ( 104年08月13日)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